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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时间:2024-07-11 09:47

一、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劳动者须依法支付违约金:

首先,如若劳动者明知自己必须遵守的服务期协议而故意违约,则应当依据之前双方签订的合约,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这部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需严格遵守不得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投入的培训费用的原则。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也不得超过劳动者违规行为中此前服务期尚未完成部分所应负担的培训费用总额。

其次,对于肩负重要保密职责的劳动者而言,他们负责的工作领域具有高度保密性,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限定此类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商定在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定期、合理的经济补贴。但倘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那么也需要按照之前的立约,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的;

2.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

3.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例如当被保险人所面临之合法权益系因第三方过失行为而受损,同时对方存在拒绝或无力支付相应赔偿款的情形时;或者当肇事方蓄意延迟支付赔偿金额之时;亦或是在对方无视责任判定结果并拒绝签署相关文件之际;甚至于当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已成功记录下其车牌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均可依法向官方提出“代位追偿”申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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